福建省理论与计算化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和学术委员会评审制。
第二条:本实验室对国内外实行开放。通过接纳国内外优秀研究人员来本实验室开展高水平的合作研究工作,促进学术思想和人才的交流,繁荣我国的科技和教育事业。
第三条:实验室主任全权负责实验室的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努力办好重点实验室,为各方面优秀人才来实验室工作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环境,争取多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实验室主任人选和任期由主管部门聘任决定。
第四条: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评审机构,主要职能是研究决定实验室的科研方向,监督经费使用,组织成果评价。学术委员会由10名左右学术上高水平的国内外同行科学家组成。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主管部门聘任,任期由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实验室设室务委员会,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开展实验室的业务、行政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实验室经费主要来自国家拨款。主要用于:大型设备的购置、运行、维修费;学术活动及资料费、行政办公、旅差等管理费等。上述费用,由实验室办公室主任按年度提出预算,室务委员会审议后,在实验室总经费中划拨,由实验室主任监督执行。
第七条:实验室的仪器实行专人负责,建立完整档案,包括验收报告技术资料,使用记录,故障及排除记录,实验数据(包括计算机系统数据存储磁盘等)。各台仪器均须建立健全使用及安全规则,由实验室监督实施。
第八条:实验室建立1~2人的实验仪器管理组,直属室务委员会领导,负责一般维护,使用与管理工作,制定消耗及易损件订购计划上报室组织订货。同时还负责向实验室提供与室内研究方向和研究方法有关的国际和国内仪器发展动向,以便能及时为实验室仪器的添置和更新提出计划。
第九条:遵照执行厦门大学相关管理规定:《厦门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厦门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损)、报失处理的若干规定》、《厦门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厦门大学教学实验中心管理工作规程(暂行)》、《厦门大学教学实验室信息收集与档案管理规定》、《厦门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厦门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厦门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等。